2019/12/20 15:50:27 查看121919次 来源:雷丁一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男,汉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xx,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案号为:xxxxx号,现答辩人结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出如下答辩,恳请合议庭能够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销售合同》(下称“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自然不可能产生的原告所主张的合同费用。本案中,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就订单、报价单、货款支付、货物交付等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确定,答辩人也并未要求被答辩人发送订单,也未收到过被答辩人交付的货物,即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生效但并未得到实际履行,据此,被答辩人依据未履行的销售合同向答辩人主张相关费用的支付,明显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其次,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已履行了发送货物的义务,也不能证实其发送的货物是发送给答辩人及由答辩人签收。换言之,被答辩人基于不存在的事由提起本案,自然无法进行相关事实的举证,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被答辩人为证实其已履行了发货义务,向法院提交了《x月发货明细》,但通过对该明细表进行审核后可知,该份表格由被答辩人单方制作,虽有标注客户为答辩人的名字,但该明细表并无答辩人或答辩人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仅由被答辩人盖章确认,据此,答辩人认为,并不能仅依据被答辩人单方制作的明细表就认定被答辩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更不能够据此认定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货物是向答辩人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答辩人提出其已交付货物的主张,即其对其所主张的该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尽到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答辩人虽主张其已尽到交付义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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