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19/12/23 11:31:14 查看1098次 来源:刘堂律师

  司法实践中,个人间劳务关系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对于个人间劳务关系认知不清晰,对彼此间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因此,如何确定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也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案情概述

  陈某系郭某雇佣的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X年X月X日4时50分,陈某驾驶大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同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陈山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在急诊抢救中心医治,诊断结论为右胫骨开放粉碎骨折,住院112天。住院期间,陈某计花费医疗费183906.1元。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赔偿医疗费186906.1元及其他费用,合计1379031.6元。

  后查明,本次事故发生时,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且陈某违章记分已达到12分,但其仍驾驶机动车。为此,交通支队于201X年X月X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某罚款1200元的处罚。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郭某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主张其系受郭某雇佣,给郭某驾驶货车拉货,货车系郭某提供,工资系郭某发放。郭某对此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郭某和陈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陈某于201X年X月X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郭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责任比例问题,郭某作为雇主以及机动车的所有人,未对陈某的驾驶证及其违章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存在一定过错;陈某作为雇员,未能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同样存在过错。

  因此,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郭某和陈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陈某医疗费100834.27元、护理费30975元、误工费81293.8元、交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40元、营养费6153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2786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堂律师表示:劳务关系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无法申请认定工伤,雇员发生伤亡事故后只能通过侵权诉讼这样的路径来寻求权利救济。而侵权与工伤的一大区别在于,侵权纠纷中是需要区分过错程度的,而工伤却不分过错。

  因此,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比劳务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生事故后,劳动者能够通过认定工伤获取更多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替用人单位分担大部分损失,用人单位的支出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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