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7 11:00:35 查看37353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以下要件构成虚假宣传: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下要件构成虚假宣传: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下要件构成虚假宣传: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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