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2017/01/19 15:07:51 查看945次 来源:王兵律师

目前,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尝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等问题分歧较多,成为民事审判上的难题。现在本律师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进行分析解释供大家理解适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它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有人认为它是死者的遗产,还有人认为它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司法界普遍认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其本身是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对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丧失。因此,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更符合客观公平原则。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么在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就不能按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以及山东省高级法院有关审判纪要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共同生活的关联程度,在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对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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