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

2020/01/09 16:14:29 查看7142次 来源:蒋丽律师

  (一)内幕交易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是刑法罪名的“口袋罪”,具有兜底性质。因此对于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且达到追诉标准及相关要件的,一般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虚假广告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起刑点较低: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本罪的行为特征主要包括:

  1、随意夸大功效;

  2、言辞模糊、易引误解;

  3、利用消费者、专家、机构的名义告知消费者虚假成果或功效、比如药品类或涉及餐饮、农业快速致富等;

  4、其他行为特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