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2020/01/11 22:37:05 查看1295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而受伤,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而有些情况下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为什么会这样呢?下面以案例详细剖析这个问题:

  杨某是东莞市某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5月18日到5月20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张家界旅游活动,于5月20日9时30分许,在张家界大峡谷景区游玩,在亭子里避雨时,突然一块石头从山上掉下,砸到其头部,导致头部受伤,后被送至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8年5月20日被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内损伤;双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2018年6月11日,由公司就受伤一事,向东莞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东莞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18年8月9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定第GSRD22036535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此次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会议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杨某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认定。然后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此次旅游活动虽属公司组织,但由员工自愿报名参加,员工自身承担部分费用,并不是属于公司指派参加的活动,故自主选择参加此次旅游活动不应该视为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且此次旅游不涉及工作内容,并非因工作需要外出,亦非因涉及工作内容的活动而受伤,故此次活动期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因些,不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法院最后认为:对于从事活动能否扩大解释为工伤内容的延伸,应当考虑此活动必要性,即是否属于职工为了满足身体的正常生理需要而不得不从事的活动,本案中,些次旅游属于福利性娱乐活动,由职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对职工本身而言,不具有为满足身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必要性,不宜扩大解释为工作内容的延伸,故法院认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处理结果正确,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公司组织的活动,如果是在公司内组织打篮球而受伤,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里面有一个关键点是,是由公司指派,就是相当于命令,员工没有选择,另外一个就是不需要员工出钱,全部由公司出钱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总的来说,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受伤的事故发生,因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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