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广律师:夫妻本是同林鸟,困难来时能否各自飞?

2020/01/16 10:09:13 查看932次 来源:周皓律师

  前言

  “无论贫穷还是富贵,无论健康还是疾病”的温馨誓言总是让人感动,但现实中又有多少夫妻能够遵守誓言,坚持初衷呢?

  案情:

  姚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登记结婚。2018年姚某因怀孕引发其他病症住院治疗,在姚某治疗期间,陈某擅自签字同意将其身孕打掉。姚某因病留有后遗症,出院后即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中,在这种情形下,陈某不仅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反而与姚某分居至今,对姚某的生活不闻不问,姚某、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8年12月,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扶养义务,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陈某应每月向姚某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但是陈某一直怠于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使姚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陈某也仅仅支付了1800元给姚某。案情

  案情 陈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不承担作为丈夫应尽的扶助义务,反而与姚某分居,对姚某不问不理,姚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姚某可提出离婚诉讼,争取更多的夫妻财产,保障自己的后续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温馨提示:

  妻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很难和好,弱势方可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对方给与扶养。在感情已经失去的情况下,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应得到的权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