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6 11:10:01 查看3754次 来源:李学英律师
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其中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由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月20日公布一次,随时变化,而《九民纪要》仅对此进行了概括规定,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计算的表述方式稍显杂乱无序。
新疆的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兵04民终70号】
二、被上诉人*公司支付上诉人*公司货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知民初102号】
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效益分享款项2252218.76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2252218.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11民初4553号】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利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损失为2401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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