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代拆迁的有关法律问题

2020/01/16 20:37:55 查看1118次 来源:尹利兵律师

  笔者:尹利兵律师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及时完成拆迁任务,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各种拆迁措施真可谓是层出不穷,既有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来强拆的老套路,也有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而以“解危”的名义实施强拆的新戏法,对于个别地方政府各种名义实施的曲线拆迁套路,只能说让被拆迁老百姓猝不及防。因此,笔者作为拆迁维权律师,认为有必要就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拆迁的有关法律问题予以关注,让广大被拆迁老百姓擦亮眼睛,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危房”的有关概念。

  危房,即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房屋的危险性及受损程度,鉴定等级划分为: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关于“危房”的认定程序

  一般来说,关于鉴定为危房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和审批三方面的程序。这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提出鉴定的申请。因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状况是最了解的,房屋状况与他们的利益关系也是最紧密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由他们来启动房屋安全性鉴定的程序。

  (二)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类鉴定机构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有统一启用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根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派遣鉴定人员进行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整个鉴定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

  三、被认定为“危房”的法律后果

  根据前面对“危房”鉴定等级的划分,如果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形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对于A级“危房”,适用于采取适当修缮、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对于B级“危房”,适用于采取适当修缮、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对于C级“危房”,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对于D级“危房”,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这四类处理方式是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提出的,房屋的使用人或使用人必须遵照执行。而适用整体拆除这一处理方式的前提是,房屋已无修缮价值,不仅对房屋居住人有紧迫的危险,还对相邻建筑和来往他人构成安全威胁。

  四、关于行政机关“危房”解危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被征收老百姓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是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直接强拆危房吗?答案是否定的。主要原因是在关于危房管理的法规中,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到各地危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力强拆被认定为危房的建筑。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行政权力都源于法律授予,否则就可能涉及违法行政。

  综上,不管是拆除“违建”,还是拆除“危房”,本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好事,但是一些地方征收部门打着危房解危改造的幌子,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以拆“危”代拆迁,逃避征收补偿责任。这样的做法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形象。在目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政府在执法时必须遵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尤其在涉及老百姓生计的房屋问题上,希望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能够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程序、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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