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的,也可主张房屋涨价损失

2020/01/18 17:30:34 查看8184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一)名为房屋买卖实际为以房抵债的合同有效?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债务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同,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

  (二)依据以房抵债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协议中涉及确认债权人对未登记在其名下的抵债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内容,应当不予确认,但可以确认当事人在约定时办理抵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内容。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6条的规定审查。

  (三)买卖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在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保障性住房,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或者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四)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的,也可主张房屋涨价损失

  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五)逃税虚报价格登记,一方可要求按真实价格过户

  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请求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登记机关按照真实价格核算或者追缴税费,导致交易税费增加,对增加部分税费的负担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由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负担。

  (六)配偶擅自卖方,另一方是否可以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审查。

  (七)房屋被查封,不能要求过户

  房屋被依法查封,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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