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0/02/04 17:01:16 查看43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文意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那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是否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中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并不会直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就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的裁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仍拒不执行的,则被执行人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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