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4 17:09:26 查看3733次
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借助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多,禁而不止。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无外乎是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是利用虚假诉讼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有的是使其他债权人受偿数额落空或者减少,有的是阻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如何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上述规定,应注意: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的,或者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捏造的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对此,可以诬告陷害罪等论处,或者妨害诉讼活动处理。
2、区分“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无理诉讼”。《刑法修正案(九)》未将恶意诉讼、无理诉讼入罪,对这两种行为仍依法视情给予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理。
3、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4、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里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通过虚假诉讼侵财或者逃债的,不仅损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因此,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要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这与通常的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有所不同。
5、虚假诉讼既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实施,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极端情况下,还可能有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为从严惩治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当事人勾结,共同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姜某和实际控制人王某,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该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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