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15:44:23 查看2579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漏诊,是指患者实际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疾病,医院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诊断出而未能诊断的情形,包括自始至终未诊断和未及时诊断。
漏诊在医院里时有发生,发生的原因众多,大多数漏诊不至引起严重的损害结果,少数因延误病情,治疗不及时,产生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那哪些情形才算漏诊呢?哪些漏诊情形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并非所有未能诊断出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情形都是漏诊,要看是否“有条件”和“及时”。有条件主要是指医院的硬件水平——检验、检查达到能诊断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条件和水平。例如当下的SARI新型肺炎,不能要求无胸部CT、核酸检验条件的医院确诊该病;例如不能要求无B型超声的乡镇医院医生将腹痛的女性初诊为宫外孕。至于医院的软件条件,即医生业务水平并没有等级要求,《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在业务水平的要求似乎是无上限的——即医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所以医生以业务水平有限为由是不能豁免漏诊责任的。再看“及时”,因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要能达到诊断标准需要一定的时间,例如急性阑尾炎初始多表现为上腹痛,腹部体征不明显,血象也不一定升高,此时一般医生并不能马上诊断该病,当腹痛逐渐转移到右下腹、出现麦氏点压痛、血象升高时,才基本可临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需腹部影像学进一步确诊;例如感染性心内膜炎,早期症状主要是发热、白细胞升高,常常抗感染治疗半个月后才出现Duke诊断标准的一些表现,如心脏瓣膜赘生物、外周栓塞表现,此时才能诊断该病。所以,是否“及时”是要看疾病是否到了符合诊断标准的时候,包括临床表现和(或)检验、检查表现,不能要求医院接诊患者时就应得出正确诊断。
然后,因为漏诊的发生是很常见的事情,而且大多数疾病漏诊或未及时诊断并不会引起严重损害。例如上呼吸道感染、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肾结石、胆囊结石、各器官囊肿、关节退变等等,有自愈特点或无特定治疗时间窗的疾病,漏诊与否不会引起严重损害,医院虽有一定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至损害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有些疾病早期临床表现符合多种疾病时,医院给予“查因”、“待排”、“鉴别”等诊断时,如已制定诊疗方案进一步确诊,特别是疾病发展迅速,恶化速度太快来不及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时,不能认为存在漏诊;但当根据早期表现,应当考虑某疾病,而未考虑,也未制定方案进行进一步确诊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例如急性胸痛患者,初发半小时内入院的,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肺栓塞、主动脉夹层、上消化道疾患等等疾病,常规需安排心电图、胸部影像学检查、一系列血化验,但是检查过程中,患者突然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为医院漏诊;而如果查心电图未见异常,未再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可能,未复查心电图,未跟踪心肌酶、心肌坏死标记物,入院10小时后才诊断急性心肌梗死,需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存在漏诊。
最后,需要医院承担责任的,一般是漏诊导致治疗不及时产生损害的情形。很多疾病存在治疗时间窗,需要看漏诊是否导致治疗错过时间窗。例如患者因腹痛半日入A医院,A医院行B超示“部分肠壁增厚,建议进一步检查”,A医院考虑胃肠炎,开具对症治疗药物嘱回家观察;患者回家服药后腹痛未缓解,反而进一步加重,次日再至B医院就诊,查影像学检查示肠梗阻,如B医院予及时手术治疗患者好转出院并痊愈,A医院虽有漏诊过错,但无需赔偿;如B医院虽及时手术,但已有肠坏死,行部分肠切除,造成伤残,此时A医院需承担漏诊至治疗不及时的过错责任。
总之,患者到医院求医,漏诊的情形常有,但医生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小心谨慎,考虑周全,及时诊断疾病并治疗;而患者也不能将医院的诊疗行为理想化,医学发展到今天远远达不到完美,很多疾病并不能很好的诊断及治疗;当然,当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漏诊并导致治疗不及时产生严重损害,应当积极维权,唯有这样,医生才能得到监督,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减少漏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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