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租户可否要求减免租金?

2020/02/05 17:23:53 查看2497次 来源:姚大勇律师

  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租户可否要求减免租金?

  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续扩散的情形下,国家及各地省市都推迟了复工时间,最晚也不早于2020年2月9日。因为停工停产的原因,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个人无法按时上班工作,个人的收入也受影响。近期,银保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确因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在偿还房贷、信用卡贷款等方面,允许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各大银行都相应推出了多项措施,允许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贷款,房贷、信用卡欠款等方面作出调整。近期,很多业主和房东,如万达广场、红星美凯龙广场主动减免了店铺租户的租金,也有部分房东主动致函租户,允许免交租金,得到了社会上的好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因疫情影响,承租方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减免租金或延缓缴纳租金。

  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提供出租房屋,并保证出租房屋能正常使用,按时收取租金。承租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按时交付房租。有关租赁合同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民法总则、合同法司法解释调整。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明显,上述三条款均涉及出租人、第三人等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疫情无法适用上述三项条款。

  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

  此次疫情,属于社会性传染病事件,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疫情确实属于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政府,企业及个人能够预测或控制,但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也非出租方的原因,出租方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对于承租方来讲,属于商业性风险,该风险导致承租方预期的收入减少,支付租金的能力降低了,但并非导致租赁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笔者认为,承租方以疫情为由要求免予或减少支付租金的可能性很小。当然,出租方愿意因此免收、减免租金的不予考虑。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

  2、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合同完毕之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

  4、情势变更的是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根本无法履行,但面对情势变更,双方可以相对克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或解除。笔者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店铺无法经营或者住房租户收入锐减,因双方均无法预测该事件的发生。

  对于住宿类租户,因为出租方已经交付了房屋,房屋在疫情期间还可以继续使用。承租方因为疫情导致收入减少,暂时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承租方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或请求法院支持暂时缓交租金。至于请求法院免交或减少租金,笔者认为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经营类租户,因为出租方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承租方因为疫情影响,收经营收入减少,或者政府强制要求公共场所,如KTV,网吧等暂停营业,导致KTV,网吧等无法正常经营,收入减少。承租方可以与出租方协商减免或缓交租金,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但笔者认为,承租方的诉求并非一定能够得到全部支持。现有法院判决案例中,大多数法院支持减免,缓交租金,但并非绝对,部分法院认为属于商业风险,与出租方无关。

  是否适用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合同的履行应当适用公平的原则。因疫情影响,租户,特别是经营类租户,其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收入减少,其延迟交付租金或未足额交付租金,并非本人恶意违约,出租房应当予以谅解,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对租赁合同的履行进行调整。

  笔者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项等约定清楚。比如因大规模的疫情,社会管制等情况,承租方可以免予支付,减少或缓交租金。通过条款的形式约定清楚,更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定分止争。若租赁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存在法律疑问,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征询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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