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疫情”狙击战,“三不”是炮弹

2020/02/08 12:34:38 查看1386次 来源:高王楠律师

  连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人心,通过电视、网络媒体我们关注医护人员们在与死神争分夺秒;建筑工人及战士们在疫情重灾区昼夜追赶工期;祖国各地爱心人士捐款捐物纷纷驰援。可以说被广泛应用的网络媒体(如微信、QQ、抖音、微博等)使信息传播更加便捷。然而,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媒体,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不真实的信息,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甚至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那么,针对这样的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通常,我们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

  举例而言,近期所谓的“隔离人员名单”、“武汉返乡人员名单”在朋友圈、微信群被高频转发流传,名单中包括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部分网民借题发挥,夸大事实、散布疫情谣言等,制造恐慌气氛,以博人眼球。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违法仍要追究。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十一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因犯罪情节及犯罪后果的轻重程度不同,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当前,医生、警察以及许许多多一线人员为抗击疫情在新春佳节不能与家人团聚。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在网络战场抗击“疫情”,营造健康、文明、合法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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