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2020/02/12 14:24:06 查看1405次 来源:王庆秋律师

  【法条索引】

  《合同法》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客观情况,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不能预见。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来说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

  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在当事人尽了最大努力、穷尽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事件的发生,同时不能避免该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我们先对新冠肺炎疫情做个定性,其性质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新型传染病,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其本身是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层面及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确实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那么问题来了,新冠肺炎疫情符合法律规定上的不可抗力的特征,是不是所有的合同关系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来处理呢?

  但凡涉及到法律问题,都是不可以一概而论的,都应该区分不同的合同情境来做具体分析、具体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只有在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简言之就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关于疫情本身是否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不仅要看相应的行政措施,还要结合不同的行业及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综合判断。

  比如:借款合同。还款义务的履行大多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一般不构成障碍。

  比如:建设工程合同。因为疫情的行政措施通常会对人员的出行等作出相应的限制,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显然满足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这一要素。

  当今社会,各类合同名目繁多,履行方式也日益丰富,只有穷尽各种方式均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履行障碍。

  要注意的是: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必须导致合同履行的重大障碍甚至是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构成因果关系。

  ◆如果因债务人的原因(过错)导致合同履行陷入不可抗力情境,则不能成立疫情与合同履行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确定了,构成不可抗力后,我们来看看其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有约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这也提示了大家在合同起草时不要照搬文本、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具体考虑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法定的法律效果

  1、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免除的是违约责任,并且免除范围及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有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特别规定。

  2、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解除权,是双方都具有的解除权。这里的解除,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解除。

  【律师提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做好:

  1、减损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18条、119条的规定,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各方均负有减损的义务。并对减损行为做好留存有效证据的工作。

  2、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通知应当“及时”。

  •通知的内容完整、明确,并在合理期限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

  •务必留存书面证据。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王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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