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常见的三个误区

2020/02/20 20:10:53 查看1247次 来源:周虎儿律师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三个误区

  一、一方存在婚外情,离婚时就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解答:很多人认为,离婚时只要能够找出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对方就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有人甚至不顾一切,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这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生活中,婚外情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中特指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这可能会涉嫌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第一种婚外情来说,一方出现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你取得充足的对方偶然出轨的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夫妻离婚时候,法院一般还是按照均分的原则来分割财产。

  当然,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这不仅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基于此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还可据此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或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五种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但是,这种分居应当是法定分居概念,指的是夫妻未共同生活,并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其次,分居的原因是有要求的,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

  再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一段时间后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认定为持续性的两年。

  最后,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之后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是一种误解。当然,婚姻自由,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双方确已分居两年以上、感情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那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果确实存在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离婚的情形,那么就算被告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所以,本律师建议,如果你不愿意家庭破裂,应当尽快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找到有效的方法去改善夫妻关系,化解双方的矛盾,平息对方情绪上的不满;而不是任由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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