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方保障权利

2020/02/24 20:54:16 查看72089700次 来源:黄洋律师

  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尤其以死亡案件居多,与医院交涉无果后茫然无助,在委托律师后,早已错过最佳的保存证据的时机。在此,我尽量用简明扼要的话来概括相关注意事项。

  一、证据的保留

  1、及时要求复印病案资料,并封存病案。

  2、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可在警方见证下共同封存)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二、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医生、具备医学背景的律师等)

  1、如涉及死亡解剖,尽量委托专业人士参与解剖过程;

  2、审查相关内容:相关内容见附件1。

  3、出具相关审查报告,或委托律师进行相关处理。

  三、处理途径

  1、医患双方在卫健委组织下调解;

  2、医患双方无法达成责任认定的一致,委托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由医学会召开听证会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由患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在备案鉴定机构中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评价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四、注意事项

  1、案件过程中,证据的保存最为重要,得到第一手真实的病案材料是保证鉴定公平公正性的关键;

  2、选择处理途径也很关键,需专业人士来评估途径的优劣;

  3、听证会中陈述词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用一份专业的精彩的陈述词来说服对面的专家,需要的是有积累的专业的律师。

  以上为简单阐述了患者保障权利的一些手段和途径,扫描二维码可预约面谈咨询,尊重知识,咨询收费。

  作者:黄洋律师 15961893578(微信同号)

  后附:附件1:审查点

  附件1:

  A.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B.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C.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D.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E.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F.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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