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6 11:24:04 查看2824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农民朋友在生活中可以说基本离不开和村委会打交道,村上大小事情仿佛都归它管,所以很多农民朋友理所当然的认为拆迁中的事务村委会也可以全权包揽,其实不然,下面拆迁中的这些事他们没有权利做,别再被哄骗了!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我们首先要清楚村委会的性质:村委会≠政府!村委会只是简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就是说,有权组织进行拆迁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组织征地拆迁的。
2.村委会不能随意收回农民朋友的土地!
除弃耕抛荒等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和非法限制村集体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不能随意收回农民朋友的承包地,也不能调整农民朋友的承包地。
3.村委会不能私自决定补偿款发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因此,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虽然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说村民委员会可以随意对补偿款进行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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