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辩护人紧抓辩护要点,获得最低刑罚

2020/02/26 16:18:16 查看1128次 来源:刘伟律师

  案情简介:

  A某系某公司职工,因家庭琐事心情烦闷饮了一些酒,正好当天自己维修的车辆又出现问题,遂找到店主,店主认为不是他们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A某气不过,就把车停在修车店的门口,堵住门口不让他们营业,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就用汽车撞击修车店的大门,造成大门损坏,对方报警。

  办案经过:

  A某家属委托笔者,为A某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A某,详细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根据A某的描述,其存在自首的情节,但是经过承办律师的仔细核实,其虽然打电话报警,但是其并未说明情况,只是在打电话骚扰110,故这一情节是对A某不利,承办律师并未将这一情节作为辩护的要点。既然造成了严重损失,承办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把损失赔偿后,得到店主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承办律师在案件的辩护中提出:A某是初次犯罪,用车撞击大门是一时的冲动所为,后面也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过程。

  案件结果:

  此案是寻衅滋事案件,造成了财产损失,承办律师第一做的就是找到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所以A某得到谅解后,及时像承办机关提出意见,最后法院在最低限度做出判决,在有期徒刑8个月的限度内判决。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此类案件有一个很尖锐的矛盾点,而且存在被害人,并且造成了损失,首要的目标就是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A某饮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而且因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笔者在此要呼吁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冷静在冷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