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员工违纪条款随意解雇员工

2017/01/19 15:08:44 查看218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补开50元发票后被辞退

   何女士在一家商店从事收银员工作。两年来,从她手上过的账,几乎未出过错。不过,就在几个月前,在她身上却发生一件事。

   那天,刚好是何女士当班,有一位老顾客走到收银台处,要求何女士将他前两天消费后,没有打出的50元发票给补上。

   从事收银工作有两年多了,何女士知道,这样做不合规矩,如果给顾客补打了发票,当天的账务上就会出现50元的差额。所以,何女士本想直接告诉顾客,这发票打不了。

   不过这时,刚好有另外一名顾客消费了50元,打的发票顾客主动不要。随后,何女士与这名顾客商量后,就把发票补给了那位老顾客。

   这件事情转眼就过去了,似乎商店老板也没说什么。可是到了月末,何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份书面解聘通知书,老板以何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了。

   “我怎么严重违纪了?”面对一纸解聘书,何女士显得很不解。商店经理解释说,那是因为之前何女士补发票的事,传到了商店老板的耳朵里,老板认为何女士是乱打了这50元的发票。单位就因此事把何女士书面辞退,也没有任何补偿。

   开了这50元发票,何女士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辞退时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因为实在想不通,何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面对这样的结局,何女士认为,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我开的这张50元发票,并不是凭空胡乱开的,而是在征得另一位顾客的同意下,他不要这张发票,才补给了之前的老顾客,并没有达到开除的程度。虽然是开漏了一张票,可我好歹也是帮助单位维护了形象,不应该算是严重违纪。”何女士说,两个发票金额相同,唯一不一致就是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不同,但她认为自己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算不上太严重。

   其实事件本身最让何女士想不通的是,既然用人单位发了辞退书,但当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则以她严重违反制度这条拒绝支付补偿。虽然何女士对相关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但总觉得用人单位这种做法不合理,“给了这50元发票,是不是属于严重违纪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难道这样就不用支付我经济补偿了吗?”

   用人单位应给经济补助

   何女士随后向重庆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求助,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经劳动仲裁委开庭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确认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何女士带薪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助共计12000多元,维护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

   ◆◆说法

   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要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何女士来说,具有争议的是,给顾客补开了50元发票,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本律师释疑: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指出,员工乱打发票作为严重违纪来处理,单位就有权开除职工,但前提是:这条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评议了的,并且进行了公示,那么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生效的,即单位与员工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在这种前提下,作为职工就应该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来遵守。若不遵守,单位就有权力依照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关处理,比如辞退。

   当事人何女士的身份比较特殊,因为她是收银员。事件中,何女士所在单位,对收银员岗位作出了相关规定,即不能乱打发票。如果乱打发票可以辞退。但是,由于这条规章制度是在没有经过公示和民主评议的前提下产生的,即单位和员工双方并没有就这条达成共识,因此不具有合理性。所以说,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

   通过该案例,希望一方面让员工懂法、守法;另一方面,实质也是约束了用人单位不断完善公司用人规章制度,避免单位与员工之间可能会发生的类似纠纷。总之一句话,大家都要按照规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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