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那点事——彩礼篇

2020/02/26 20:05:31 查看5113次 来源:王金权律师

  中国古代婚姻礼仪共有“六礼”,具体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现该礼仪已发展为“彩礼”风俗。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的纠纷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本文将结合一篇真实案例,具体分析生活中遇到彩礼纠纷时如何处理。

  一、案件回顾

  1、审理经过

  刘某某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叶民常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后,刘某某与马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刘某某、马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4月16日,订婚时刘某某给付马某某彩礼10000元、手机1部(价值750元)、衣服(价值560元)。2013年农历6月26日,刘某某给付马某某彩礼现金26600元及购买戒指现金1700元、衣物700元。后由于马某某精神病发作,刘某某退婚,经人说和,返还给刘某某现金18000元,空调、洗衣机折价款3100元,共计21700元,下欠18610元至今未返还。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刘某某、马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刘某某给付马某某彩礼数额较大,故刘某某要求马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马某某已经返还给刘某某包含空调、洗衣机折价款在内共计21700元,其中所诉部分彩礼已用于购物,故应再返还刘某某彩礼款10000元为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刘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对马某某的上诉进行答辩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改判。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果错误。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认定未返还彩礼数额为18610元,实际上给马某某的彩礼比原审认定数额多,但原审只判决返还10000元明显太少。原审关于部分彩礼已用于购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刘某某要求法院判决马某某返还186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支持。

  马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对刘某某的上诉进行答辩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马某某结婚前与刘某某在刘某某家同居,马某某并没有将病史隐瞒刘某某。刘某某提出退婚后,经媒人及中间人多次协商,马某某退回刘某某18000元及空调、洗衣机、被子等,协商此事到底,并已履行完毕。刘某某违约又提起诉讼,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且解除婚约过错在于刘某某,按照农村风俗,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是分文不退的。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支持马某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婚约解除后,马某某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刘某某返还彩礼。关于本案所涉彩礼返还数额,原审综合案件事实酌定马某某再向刘某某返还10000元较为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返还彩礼数额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某某上诉称在本案诉讼前返还18000元彩礼及空调、洗衣机等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此事到底,因马某某对该说法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马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5、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50元,由马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彩礼”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于,法律上一般称“彩礼”为“婚约财产”的一种,“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过程中,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给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该给付行为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在男女双方未成功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给付财产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返还财物。根据最高院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案件中,法院即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女方归还男方支付的部分彩礼。。

  三、“彩礼返还纠纷”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

  尽管婚姻法已经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纠纷还需注意几下几个方面

  1、提起诉讼的主体

  目前司法实践中,因彩礼返还问题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中,以实际收受彩礼的人(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为被告没有争议,但在确定原告时需注意分情况处理:当给付彩礼是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时,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无权提起诉讼;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返还“彩礼”的范围

  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以及彩礼的实际给付情况,男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财产目前持有的状况,结合《民法总则》有关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像前述案例一样,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很少会出现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的情形。

  3、根据是否缔结婚姻以及缔结婚姻后男女的共同生活状况区别处理

  (1)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

  前述案例即是此种情况,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公平原则”,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给付的部分彩礼。

  (2)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种情形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前提需以男女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前提,具体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3)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且已生活一段时间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彩礼通常是不返还的。司法实践中,“彩礼”如果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彩礼不予返还。

  四、总结

  目前民法上通说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若男女双方未成功办理结婚登记,则给付彩礼的行为实质上没有产生效力,给付彩礼的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要求返还彩礼。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第二、三款的规定是上述理论的两种例外情形,是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而特别制订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