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赛中受伤谁担责?

2017/01/19 15:08:44 查看743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喜欢足球的人只要一提到比赛,自然就会想到赛场只有足球场。而重庆XX学院组织的一场三人制足球赛,却把比赛场地选在了篮球场,结果致一名参赛学生摔倒受伤引发官司。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XX学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伤学生杨某控制自己行为不力承担80%责任;此次足球比赛的赞助商某公司不担责。

   2013512XX学院的政治与法律学院和民族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组织了一场三人制足球比赛,比赛场地选在学校的篮球场。

   学生杨某与同学组队参加,在比赛过程中,杨某摔倒撞在未经保护的篮球架底座上受伤。

   比赛结束后,杨某到X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杨某为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多处软组织挫伤、胰挫伤等病症。

   出院后,杨某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加强营养时限进行了鉴定,并对康复治疗费用进行评估。同年529日,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意见:杨某因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康复治疗费用大约5000元左右,定期随访检查费800元左右,营养辅助治疗的时间在出院后90天为宜。

   对于杨某在比赛中受伤,XX学院有自己的说法。

   这场足球比赛虽然是在民管学院和政法学院的学生中进行,但球赛的组织者是某公司,而不是XX学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有责任。

   而据学校掌握了解的情况,此次三人制足球比赛,虽然是在校内,但学校不是组织者,是学生自发活动,真正的组织者是某公司。即便由杨某所称足球比赛是由学生会组织,而学生会也只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自治组织,且活动未经过学校同意。

   杨某受伤在篮球场,该球架是合格产品,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按照学生意外伤害的处理办法,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杨某与其他同学在星期天自行的进入球场踢足球,应当由他本人或者活动的参与者承担责任。

   杨某出院后,自己参加比赛所受伤害一直无人给予说法。他认为,本次比赛校方将比赛

场地选在篮球场,且未对篮球架进行包扎,与自己的摔倒撞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奈之下,杨某只好将就读的母校XX学院告上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是本次足球比赛的赞助者,而不是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会是大学不可缺少的部门,它是提倡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学习的学生组织,也是一个为学校学生和老师提供无偿服务的部门。按照学校学生会有关章程规定,学生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因此,XX学院学生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学校来承担。

   学生会作为三人制足球比赛的组织者,将比赛场地选在篮球场,且篮球架又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扎,致使杨某在比赛中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存在过错。足球运动作为一种对抗性且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杨某作为成年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杨某平时也在踢足球,应该能预见到参加活动的风险,因此其自身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按照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法院划定XX学院承担20%责任,杨某自担80%责任。

据此,XX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XX学院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XX学院、杨某均对判决表示不服,分别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学生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比较模糊,作为学校内设部门同时也是学生自治组织,没有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当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均应由学校承担,所以给学生会也提了一个醒,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一定要控制好风险,提高法律意识,学校主管机关也应加强对学生会管理,不能放任不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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