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理解与适用

2020/03/02 10:11:49 查看1578次 来源:王庆秋律师

  【法条索引】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草案)》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 VS 情势变更

  同样是不可预见的,那么和昨天讲的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呢?两者都是在避免异常事件下僵硬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实质不公,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事件的表现形态不同 •履行障碍程度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新冠肺炎疫情并不是在每个个案中都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

  主要从五个方面来找手分析:

  1、合同的基础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这就是法条中所称的客观情况,最为典型的是因为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环境改变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对价关系严重失衡。这里要注意,实务中有的裁判观点是:如果没有相应的行政措施,单纯的疫情是不足以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重大变化在当事人订立合同前,无法预见。

  3、该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4、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所谓的“明显不公平”可结合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合同当事人的承受限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5、该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重新协商

  如果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受影响一方的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与对方就相关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是《民法典(草案)》增加,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并没有规定。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始终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协商是不被禁止的。各方当事人在重新协商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一方恶意拒绝磋商造成另一方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期限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

  因受到疫情不利影响的一方,一定要及时处理,若希望变更合同的,则应优先考虑情势变更制度的救济手段。因情势变更而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受疫情不利影响的一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应着力证明变更或解除的公平性、合理性与必要性。

  【律师有言】

  不管是昨天讲的不可抗力还是今天讲的情势变更,本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都不必然构成合同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均需根据具体个案来深入分析,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合同主体可根据自身商业诉求和实际情况,选择是根据不可抗力制度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还是根据情势变更制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主体应尽早评估风险,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力争减轻或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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