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是否会加速到期?

2020/03/02 21:54:25 查看3726次 来源:刘利娟律师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是否会加速到期?

  近期,客户咨询,拟设立集团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认缴出资期限是越长越好么?认缴出资会不会在到期前就让股东提前出资?利润分配按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比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否做个性化设计?

  问题一:拟设集团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多少合适:注册资本越高越好么?

  答:在认缴资本制下,2018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不在做最低数额要求,但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风险承担能力强。通俗说,您的客户可以从您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寡初步判断公司实力如何。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越高越好么?也未必,注册资本高相应的税收也高,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另外,一旦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如果有未清偿的债务,认缴股东风险高。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8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8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了,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8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这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体现。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8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800万的责任!

  另外,有个印花税的问题,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00元。

  问题二:认缴出资期限越长越好么?

  答: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答下一个问题。不是为了卖关子,是因为下一个问题清楚了,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问题三:认缴出资会不会在到期前就让股东提前出资?

  答:《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认缴出资未到期的前提下,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会加速到期,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1、公司破产时,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债务人即申请破产的公司,出资人即公司股东。

  2、公司清算时,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认缴出资一般不能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经申请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债权人能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付出资的期限加速到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认为一般不能加速到期,但有例外,司法实践中大多裁判不能加速到期。

  (1)最高院民二庭 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明确:

  目前还要特别注意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债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到期,此时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许可此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尽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以上两种意见中,我们倾向于按照后一种意见处理。

  所以,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当注意向当事人释明,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

  (2)2017年12月2日,最高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有法律依据。但若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担债务时,如果股东就其尚未到期的出资向债权人提供了安慰、支持或不改变出资期限的承诺,该债权人基于此与公司缔结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就可以视为债权人对股东的(在特定期限)出资具有了确信和依赖。此后股东随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此时就可以考虑该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在该债权人起诉请求该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时,法院可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予以支持。

  5、结论与启示

  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破产和清算两种情形。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只在例外情况下,个别案例在判决上对此有所突破。

  (1)对设立公司股东的启示

  对公司股东来说,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虽然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但最终股东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且在破产、清算的情形下,认缴出资会加速到期。在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形下,也有加速到期的可能,构成风险。另外,注册高会增加印花税负担。故,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要选择适当的注册资本额,可以参照同行业惯例或拟申请的许可资质要求。

  (2)对公司债权人或客户的启示

  对债权人来说,选择交易时,不仅仅要看公司的注册资本,还要看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若是认缴缴纳期限什么时间到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反映了公司的实力,但在认资本制下,很可能并未实际出资。除了清算、破产等少数情形,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而破产程序周期长、难度大等,造成债权人实现债权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债权人对注册资本高、认缴出资期限长的的交易对象要保持足够警惕。

  问题四:利润分配按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比例?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利润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即认缴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约定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见,是按照认缴还是按照实缴比例分红,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

  问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否做个性化设计?是否具有对方第三人的效力?

  答:可以做个性化设计。就客户关心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而言,章程可以做如下设计: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见,除了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上述三分之二表决事项外,均可由章程自由划定重大事项或普通事项的范围,且章程还有权自由设定重大事项或普通事项所对应的有效表决权比例。

  比如公司经营中的项目投资方案可以按照拟投资数额的不同,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的表决通过方式。举例说明,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100万的,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项目金额10-50万的,由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可。

  在公司章程中的个性化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要看第三人(或称交易相对方)是否善意。对于不知情的交易相对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如果交易相对方恶意,那么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例如:如果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中明确涉及公司章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那么合同所涉的章程条款对该第三人必然发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可以契约方式使得公司章程获得对外效力;又例如,在交易关系中,第三人对公司章程十分熟悉,或者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足够了解,却明知道此次交易违反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与之交易,此时第三人恶意,当然会使公司章程产生对其的约束力。

  备注:以上内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提供,仅供参考!如需要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律师进行个性化“把脉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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