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律师团队代理原告遗嘱继承纠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房产

2020/03/03 16:46:51 查看8935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先生和被继承人蓝女士婚后生育哥哥周大某和妹妹周某某。被继承人蓝女士于2003年去世,去世后未留下遗嘱;2018年被继承人周先生去世,两位被继承人生前有一套共有房产。周先生生前自2004年至2018年,前前后后立有8份遗嘱,每份遗嘱的内容各有不同。周先生去世后,周大某和周某某因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周某某委托我们为其解决纠纷。

  办案经过:

  周先生去世后,周某某手中掌握6份遗嘱,时间为2004年5月、2007年11月、2008年6月、2015年11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其中2004年5月份的遗嘱约定将房屋留给周某某。但是我们对于周大某手中的遗嘱并不知情,于是我们建议先以2004年5月份的遗嘱提起诉讼,主张房屋所有权,以此来试探周大某手中遗嘱所立时间。

  另外,由于2017年6月份的遗嘱约定房屋产权周某某60%、周大某40%,而2017年7月份遗嘱被继承人主张将房屋卖掉,按6/4分割售房款。在诉前调解阶段,我们了解到周大某提供的两份遗嘱均在2015年6月。了解完整体情况后,我们建议在庭审中提交2017年6月份的遗嘱,争取房屋的产权。

  此外,我们还根据2017年6份遗嘱以及房屋目前的现价格,初步计算我方得到房屋后应当给付周大某的折价款,以及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调解价格的范畴。

  但是在庭审过程,被告周大某既不同意房屋目前的现价格及折价款的金额,亦不认可我方提交的时间在后的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因此,对房屋及遗嘱进行了评估和鉴定。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判决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周某某继承所有,给周大某房屋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与调解时我方提出的金额相近。

  案件结果:

  房屋由周某某继承所有,给付周大某房屋折价款170万。

  律师看法:

  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应当先通过内容和形式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有效,按照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处分其遗产;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该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而兰女士在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因此,蓝女士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周先生的遗产份额,周先生生前立有8份遗嘱,均为老人亲笔书写。根据《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结合周先生2017年6月份的遗嘱,哥哥周大某可继承房屋13/30的份额,妹妹周某某可继承房屋17/30的份额。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同时周某某具备给付折价款的能力,因此,周某某可以争取到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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