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伤)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0/03/06 17:39:26 查看4057次 来源:毛庆尊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长,以河南郑州为例:2018年底郑州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400万辆,河南省统计局于2019年6月13日公布的郑州市2018年常住人口数已经到达1013.60万人,约等于三个人中就有一人有车。车辆不断递增的同时,相应的交通事故也在不断的增多,下面就由我给大家分享在面对一般交通事故中人受伤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处理交通事故时流程: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受伤建议直接报警(很多时候人受伤第一时间是发觉不了受伤严重情况的,并且明确双方责任的承担)。

  二、同时根据伤情决定是自行至医院还是拨打电话要求急救车辆。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司机受伤或者司机需要陪同患者到医院,建议报警跟警察沟通,避免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逃逸。

  注意事项: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拍照留存,拍碰撞位置和对方车牌号。

  二、根据相关法律,初步判断是谁的责任,做到心中有数。

  三、留存对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联系方式。

  四、如果让保险公司介入,谁的责任,让责任方保险公司介入赔偿事宜。

  赔偿事项:

  第一、造成死亡并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1、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需要承担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造成非死亡交通事故,则应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偿完毕,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

  第三、赔偿具体数额可以根对方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选择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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