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一)

2020/03/07 11:33:35 查看1104次 来源:聂俊律师

  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无法调解的情形下,如果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关键标准。审判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案情,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予以考虑。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谁?

  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裁判的最高原则是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法院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根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年龄、孩子自身意愿选择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三、离婚后,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父母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四、子女抚养权是否可变更?

  离婚后,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有抚养权一方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在裁判是否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仍然以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标准。审判实践中,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依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五、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主张增加?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均可以向父或母另行主张增加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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