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三)

2020/03/07 14:07:50 查看1133次 来源:聂俊律师

  离婚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三)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将结合个案情况,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

  二、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确实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一般指依靠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确实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抚养子女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经济帮助的形式、数额等内容。

  四、离婚时,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亦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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