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争取会见权

2020/03/10 20:35:50 查看1006次 来源:易胜华律师

  辩护律师如何争取会见权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会见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定罪依据的受贿罪案件,辩护律师迫切需要尽早见到当事人,了解其涉案情况,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而侦查机关为了突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尽快取得和巩固犯罪证据,往往对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求设置重重阻碍。因此,律师与侦查机关一开始便围绕着“会见权” 斗智斗勇,进行交锋。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法定权利,不是办案单位的恩赐。限制或剥夺律师的会见权,是办案单位违反法律程序的表现。任何违法者都是心虚的,律师应当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万难,努力争取权利的实现。

  大多数受贿案件在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之前,纪检部门已经对当事人采取了“双规”措施。一般来说,案件移送司法程序,说明纪检部门已经对案件取得了突破,相关的证据材料已经搜集齐全,接下来的工作无非是将纪检部门搜集的材料转化为法定的证据,侦查机关没有必要阻挠律师会见。如果侦查机关阻挠律师会见,反倒是意味着案件发生了变化,侦查工作遇到了较大阻力,形势对当事人相对有利。

  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发现自己将要面临刑事处罚,思想会发生重大转变,有可能从“配合”变成“抗拒”。侦查人员为了工作的需要,采取将当事人与外界隔绝的做法,对其心理防线再次发起冲击。侦查机关一般采取的措施有: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当事人的羁押场所,频繁更换当事人的关押地点,等等。其中常用的是频繁更换关押地点,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神通广大的家属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另一方面,不断适应新的羁押环境对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也是巨大的考验。不少当事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心理防线崩溃的。

  辩护律师是当事人与外界沟通的桥梁,也是当事人在封闭的羁押场所的精神支柱。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尽快见到当事人。在争取会见权利方面,相对而言,外地律师比本地律师更容易实现目标。如果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安排会见,外地律师可以据理力争,甚至可以向其上级领导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本地律师可能会心存顾虑,不能放开手脚。

  侦查机关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一般采取“推”、“躲”的办法,不安排律师会见。比如,侦查机关利用法定的“48小时”或“5天”期限,让律师等候通知。当律师在期限届满后再次要求安排会见,侦查人员则以“正在开会研究”、“等候领导批准”等为由进行推脱。实在无法推脱,侦查人员往往采取手机关机、不接电话或者声称“正在外地出差”等办法,逃避律师会见的正当要求。当所有的招数都已用尽,侦查人员有可能使出最后一招,也是必杀技,那就是“当事人不愿意见律师”。

  在侦查机关未正式安排会见之前,律师应当毫不气馁,坚持不懈、理直气壮地提出会见要求,给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增加心理压力。这种压力可以对侦查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避免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讯问中采取违法手段,同时,这种不间断的会见申请还可以对侦查机关形成干扰,打乱其侦查步骤,使其由“从容不迫”陷入“心浮气躁”之中。这样一来,侦查工作有可能出现一些明显的失误,在后面的辩护过程中为我所用。

  对于侦查机关的“推”、“躲”,我们最好的破解办法就是“缠”、“泡”。只要在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办公地点静坐守候,最多不超过三天,基本上都会如愿以偿地见到当事人。面对侦查人员“当事人不愿见律师”的杀手锏,辩护律师可以“必须当事人亲自告知律师”作为回应。如果侦查机关拿出当事人“不愿见律师”的书面材料,我们可以让当事人家属鉴别笔迹的真伪。如果当事人家属否认笔迹的真实性,律师则可以大做文章,更加强烈地要求会见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下,侦查机关只有安排律师会见,以证明自身的清白。

  根据笔者多年以来办理受贿案件的经验,侦查机关越是不安排律师会见,越是说明案件出现了重大状况,甚至当事人的身体有可能出现健康问题。这正是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博弈的关键时刻,决不能轻易放弃,不达到会见目的决不能罢休。一旦会见工作取得了突破,会见权得以实现,接下来律师的工作也就容易了许多。

  易胜华律师

  20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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