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2020/03/13 15:44:22 查看1094次 来源:卜静静律师

  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各地区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当日作为确认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依据,因为该日表明当地政府已确认疫情暴发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2)不可抗力终止时间的认定,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及特点可考虑将以下时间节点作为确定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时间:第一,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延长假期时间及复工时间。第二,各地方政府根据疫情情况,宣布应急反应

  终止(即解除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第三,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根据程序对中国提出临时建议,相关临时建议被撤销或到期失效的时间。需注意后两种情况一定要能有证据证明在世卫组织宣布的疫情期间或者政府的一级响应时间段,争议合同所涉及的企业确实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形。

  2.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答: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若无法协商,根据企业在合同中所处地位,进行区分:

  (1)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如果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合 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2)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货物或服务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合同相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如经过与合同相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3.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实施管制的原因,一些地方及小区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因此影响租户使用房屋的,租户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讲,不应由租户一方承担,建议由双方协商损失分担及后续租赁合同履行事宜。法律上,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涉及具体的举证与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4.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及目的等具体情况,分析该合同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属于以下哪种类型:(1)暂时不能履行;(2)部分不能履行;(3)全部不能履行。基于不同类型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延期履行;(2)部分履行;(3)全部不履行;(4)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本次疫情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则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如果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当事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7.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即使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当事人仍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8.如果一方确因本次新冠肺炎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为证明系因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影响不应构成违约需准备哪些证据?

  (1)尽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包括当地省一级政府及下级政府等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命令的文件,比如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的文件,除此之外,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2)主动“制造”证据。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特别明确或者有针对性的证明合同义务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特别情况,则针对可能导致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一方,在必要的时候,应主动“制造”一些证据,比如 以书面形式,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询 问政府有关部门本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并请求相

  关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3)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及与对方协商变通的办法,必要的时候双方应签订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

  9.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应对?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是否能当然解除合同?

  答: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建议企业优先考虑能否通过协商的形式与合同相对方沟通,通过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不能正常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或合同各方在本次疫情发生后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则该合同可以解除。如无前述约定或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94 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只有在本次疫情“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即合同已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的程度,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本次疫情只是暂时影响合同交货期限、方式、价格等的正常履行,则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该

  合同。

  10.关于疫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应如何通知对方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答:通知的形式应按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形式进行,包括通知的方式、收件地址、收件人等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

  如合同中未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从沟通效率的角度出发,可在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社交APP(如QQ、微信)等多种即时通讯方式通知的同时,以书面邮件形式(EMS 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如合同中未对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做出明确约定的,则应向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发送,具体收件人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妥。EMS 邮寄前应留存送达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 EMS 邮寄单时应特别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并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及邮寄存根;EMS 寄出后,应尽快登录 EMS 网

  站查看邮递详情并留存截图。

  11.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

  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12.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承租人可以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当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13.推迟复工期间,企业如参与诉讼,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 2 月 3 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但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发布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均可在网上办理,建议企业关注。

  转自《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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