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变”婚后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2020/03/19 09:30:27 查看5233次 来源:丁洋律师

  婚前房“变”婚后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吴某在北京做生意,生意做得非常不错,在2002年就购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2006年,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双方都认为自己找到了一生的伴侣,遂于2007年8月8日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吴某将自己婚前的住宅卖掉,得房款310万元。吴某用全款295万元在北京市东城区购买了现有住房,后双方生活不太和谐,闹起了离婚。对于现有住房,吴某认为是自己的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应属其个人财产。刘某认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产权证领取时间也在婚后,所以现有住房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律师团队认为,吴某将自己婚前房产的出售款全款购买了现有住房,属于吴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性质应为吴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吴某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现有住房,虽然产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但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现有住房自双方结婚以来已增值数倍,基于此条规定,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仍属吴某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