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2020/03/19 15:47:33 查看3976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司法实践处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先居住,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另行起诉。

  情形:不动产权证书由第三人名字

  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后根据前诉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司法实践处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先居住,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另行起诉。

  情形:不动产权证书由第三人名字

  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后根据前诉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司法实践处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先居住,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另行起诉。

  情形:不动产权证书由第三人名字

  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后根据前诉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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