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2 12:59:34 查看2557次
案例:原告(男)和被告(女)在恋爱期间,由女方购买房屋一套,收付款50万,其中30万原告支付,尾款按揭。后两人结婚,原告在房产登记书上签署放弃房屋产权,房产证上仅登记女方一人名字。现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1、原告在首付中支付的30万是共同出资购房款还是赠与?
答:被告主张30万系赠与,但并未举证证实,所以法院不会采信,该30万在离婚是应由产权人(女方)予以返还。
2、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该房屋购买时双方尚在恋爱期间,婚后由女方一个人去的房产登记证书,如果被告不认可共同出资购买的主张,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该房屋存在共同购置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应认定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何补偿?
答:补偿数额=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100%
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
其他费用=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为计算依据。
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的时间为准,对房贷计算的标准以通过向银行、互联网查询方式确定。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