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

2020/03/26 17:38:41 查看3969次 来源:李强律师

  何谓“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首先,若买卖双方就该问题作出了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以约定为准。原因是我国法律关于该问题的规定,都是任意性规范,在此情形下,约定优先。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CIF或者FOB的贸易术语后,一旦货物装运上船,卖方的交货义务即告完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便由买方承担。

  其次,若买卖双方就该问题未作出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交付主义,即: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论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还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在风险转移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负担的转移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便买方尚未取得所有权,风险也由买方承担。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方承担。

  例外情况是,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即移转给买方承担,除非卖方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方。

  另外,买方延迟受领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例如,业主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但是,若卖方出卖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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