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2020/03/26 21:01:27 查看5150次 来源:戴伯元律师

  在2016年1月10日最高院就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做出过一份判决(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其中判决有条件地确认了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可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从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在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约定的执行财产归一方所有,但因客观原因没有过户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可以排除法院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归属约定都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约定能够排除执行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离婚协议》生效在债权形成之前

  (二)《离婚协议》约定归属一方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因客观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暂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三)房屋由《离婚协议》归属的一方实际占有使用

  之所以需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才能排除法院执行原因在于,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在离婚分割时,一方享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夫妻双方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而根据离婚协议,若房屋约定归属于另一方,另一方就另一半房屋所有权享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而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与上述请求权的优先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求权成立在先的享有优先履行的效力,因此基于《离婚协议》约定而享的有过户请求权自然优先于债权形成在后的债权请求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综上,在满足上面几个条件的《离婚协议》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的

  下面就《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的不同情况进行进一步讨论:

  1. 执行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因此上述房屋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2. 执行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将执行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夫妻外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财产并未完成赠与,该房产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能排除执行

  3. 离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离婚后另一方负债的,该房产不应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被执行人因离婚后债务被执行的,因债务发生于离婚后,另一方并不知情,若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势必不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且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因此房屋不应被法院强制执行

  4. 《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分割达成在法院查封房产或执行依据判决作出后,《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所有权,优先权)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离婚协议》达成在法院查封之前,请求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而在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作出之后,《离婚协议》的效力低于生效判决,因此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5. 被执行人债务发生在离婚前,《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归属与另一方,有损于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无效,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6.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名下房产归被执行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应当可以被执行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对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而在离婚后,双方约定将一方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归属于另一方,另一方即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虽然房屋未办理登记,仍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该方已放弃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应当可以被法院执行。

  7. 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被执行人所有,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房屋在离婚前后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归属于被执行人,在离婚后,房屋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及权属均未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此当然可以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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