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免证权有什么适用范围?证人免证权会在什么情况下放弃?

2020/04/03 13:46:22 查看1398次 来源:王海英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证人,自然而然也就涉及到了证人免证权。那么证人免证权有什么适用范围?证人免证权有会在什么情况下放弃?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证人免证权的适用规则及证人免证权的放弃方式有关问题。

  一、证人免证权的适用范围

  1、律师与委托人秘密交流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主要承担的是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从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于律师因职业获悉当事人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基于“良心”和“职业利益”具有保密义务。但在这里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没有赋予其特定情况下的作证免证权,律师无法避免因其不提供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材料而受到刑事追诉或行政、经济制裁的可能。

  2、心理医生与病人的秘密交流

  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秘密交流之所以比一般的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交流更值得保护,是因为心理治疗的效果完全取决于患者自由交流的愿望和能力,对于这个问题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王海英律师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这种交流如果保密性不足会足以威胁到心理治疗的成功性。因此虽然可以不对一般的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秘密交流作出免证权规定,但对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秘密交流确实应当规定享有免证权。

  3、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交流事项

  宗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的宗教政策保护一切合法宗教,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信仰各类宗教的人数在我国总人口中的比例不高,但人口基数也同样让信教人数仍在持续增加,因此对于宗教的保护也依然依法保护关于宗教事务中合法的权益。

  4、关于公务秘密的事项

  基于公务秘密的免证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定,当然应当成为免证权制度的一部分。其实从保护事项而言,外交人员可以就其执行职务事项免于作证义务,应当是公务免证权的一种。但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明确表示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属于外国公民的证人,严格来说不足成为免证权制度。

  5、不利于近亲属利益的事项

  基于亲属关系的作证免证权是证人免证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项,因为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于哪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应当享有该免证权,可能会有重大的差异。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我国历来重视家庭伦理关系,所以规定亲属之间的免证权是必要的。

  二、证人免证权的放弃

  1、一般规则

  如果免证权的持有人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已经披露了交谈的重要部分或已经同意他人作此披露。王海英律师需要明确表示,如果这个他人完全有机会主张免证权但没主张,就意味着对免证权的放弃。但放弃也有例外,因公务秘密而享有的免证权不得放弃。

  2、同时与影响

  当两个或以上的人同时享有免证权时,一个权利享有者放弃免证权并不影响另一个权利享有者主张免证权。免证权的共同享有人之一对免证权的放弃并不导致任何一个其他的共同享有人放弃免证权。

  3、交叉

  关于免证权放弃的理论基础,是免证权的享有人放弃了根据免证权赋予他的严守秘密的特权。如果问题的泄露发生在另一个免证权保护的交谈里,就不存在这样的放弃。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关于“证人免证权的适用规则及证人免证权的放弃方式”的解读,王海英律师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证人免证权并非适用于任何事项,受免证权保护的事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且确有免于披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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