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020/04/05 16:11:32 查看1163次 来源:李江华律师

  用户咨询:官司已经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是对方公司没有钱,法院准备终止本次执行,我通过了解发现其股东有履行能力,我能否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了,但是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当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一定能将公司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加未被执行人吗?

  因执行程序中应以执行文书责任主体和法律关系明确单一为原则,为避免出现“以执代审”,法院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十分严格,尽管如此,债权人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因此放弃尝试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这条路径。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发现,能否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对于缴纳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有无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2、有无债务人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证据。

  3、有无相关的债务人股东与债务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

  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又规定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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