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04/07 20:29:31 查看1109次 来源:谢腊梅律师

  第一、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第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第四、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第五、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第六、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第七、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代表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第八、手机短信、微信记录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须能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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