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确认委托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委托合同无效,委托人要求退还好处费的应予支持。

2020/04/10 14:18:52 查看1279次 来源:鲁双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7年5月,原告通过他人介绍,委托被告购买裕鑫花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并向被告支付现金60000元。被告承诺能为原告购买到该房,并且于2017年10月前交房。但直至2019年7月份原告起诉房屋仍未交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已经完成居间服务,帮助原告取得了购买该房屋的资格为由,拒绝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政策,为保障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用途,促使经济适用房政策起到相应的住房保障作用,相关法规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取得做了严格规定,并禁止任何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经济适用房交易。原、被告就购买上述经济适用房而形成的委托合同,因违反上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是无效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被告收取的原告60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律师点评:

  随着近几年房价的直线飙升,托人、找关系购买经济适用房、低价房的屡见不鲜。或许有些人如愿以偿,但是从我本人处理的类似案例及提供的法律咨询中,更多的不能得偿所愿,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不但没有购买到所谓的经济适用房、低价房,反而因此错失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损失了更多的房屋增值收入。并且因为索要好处费、购房意向金等而伤神,又要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购买房屋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小便宜,否则注定得不偿失,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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