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跟大家说说民间投资的避坑要点,各位注意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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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不要投,上市机会不要信
公司融资后主张在三年或者一段时间之后进行上市的。
特别注意
这类企业“外貌特征”一般性是实控人拥有知名的企业从业经历、开设在大型的园区、挂着与某位领导人或者商业领袖(包括但不限于马云、任正非、马化腾等)合营的。看到这类照片,我们就基本可以断定,这个公司的心思不在经营自己的产品上。
试想一下,公司如果要上市,他最应当花费精力和成本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做大做强,以消费者的口碑取胜。
同时,公司上市是非常严肃的经营决策,最终需要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的法律、财务、业务进行综合性的多方面的检验和核查。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具有稳定性——换而言之,这个公司的股东确实是想要长期、稳定的经营公司的。如果随便引入社会投资人势必造成大量的股东变更,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一旦将钱出借给所谓的“三年上市”的公司,这个公司所谓“盈利后”分红的许诺就会变得遥遥无期。明年亏损、后年停业、再后年就会变成僵尸公司。鉴于投入资金的投资人在公司法的角度上是“小股东”,因此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决定权,这就导致了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光明正大依法合规的将公司中小股东投入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自己经营的经济实体中。
此时小股东即使起诉公司或者大股东,大股东也往往可以以市场风险导致亏损为由,让投资者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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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炒股不可取
许多朋友身边都有这么一位“高人”,对于股票走势和经济发展侃侃而谈,了若指掌。同时往往表示自己有各种“诀窍”和“秘闻”。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许多朋友心痒难耐,于是就借款给这位高人进行“委托炒股”。这样的炒股也会有重大的风险:
01让受托人有机会转嫁风险
之所以要委托炒股,一般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时间、什么价格、买入or卖出、哪一只股票,因此才会有委托他人进行炒股的需求。对于受托人而言,这样就有可乘之机。比如同时买入两只股票,无论哪一只涨了,就说是自己的买入仓位。而跌的股票自然就归于委托人的运气不好。
02让受托人有机会转移资金
一旦受托人接受委托炒股的资金较多,受托人完全有可能挪用资金,将所汇集的款项投入期货等风险更高的项目。
如果获得盈利,则自己获得大部分收益;
如果发生了亏损,这个损失则由委托人承担。
更为严重的是,许多的受托人根本无法经受住巨额资金的诱惑,携款潜逃或者用于挥霍。即使最后其承担了民事乃至刑事的法律责任,但是钱款无法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依然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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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风险
前面说的都是借出方的风险,这里说一说融资方(资金借入方)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太长了不想听了……
好吧~长话短说就是了。
只要有集资行为(无论是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只要给其他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罪,从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融资人的具体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
结 语
因此如果要进行投资——或者说合法的集资——需要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在交易结构中释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进行风险隔离。具体如何做呢~欢迎咨询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