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主张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2020/04/13 11:16:08 查看1288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问: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主张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结论: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可以主张除医疗待遇外的双重赔偿;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法理依据:

  1.能得到双重赔偿,是因为一个行为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首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是侵权法律关系;而工伤是劳动损害,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2.两者的规则原则不同。在交通事故中,会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大小来相应的减少赔偿数额,是过失相抵原则;在工伤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外,一旦发生事故被认定成工伤,都将会进行赔偿,不考虑劳动者的过错,实行无过错原则。

  3.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既可以主张物质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方面的赔偿;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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