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余欢水,如何找吕夫蒙还钱?

2020/04/15 20:23:03 查看1387次 来源:赵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我是余欢水》中,余欢水去找老同学吕夫蒙想要回以前借给他的13万元,说要给妻子买辆车,开豪车住好房的吕夫蒙爽快地答应了。

  第二天余欢水就带着妻子开开心心地去选车,可到结账的时候他却打不通吕夫蒙的电话了,妻子感觉很丢人,她让余欢水赶紧把13万要回来。晚上,余欢水终于等到吕夫蒙的电话,说因为这事妻子都要跟他离婚了,他让吕夫蒙把13万转给他,吕夫蒙说他这会正开车在赶往机场的高速上,他让余欢水先选好车,等他从非洲回来就把钱转给他。

  想必有些小伙伴也交到过这样的朋友,只能说自己遇人不淑吧。如果我们是余欢水,该如何将钱合法的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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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

  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一般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关系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也就是三年。

  从剧情我们发现,余欢水借钱已经是5年前的事情了,诉讼时效期间早就届满了。这样看来,难道如果走司法程序,余欢水就没有任何机会要回钱来了吗?有!但是需要补充证据。我们引出接下来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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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

  细心的小伙伴应该都发现了,在剧中余欢水和吕夫蒙的对话过程中,对方全程是承认了借贷关系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Tips: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具体形式不作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时效重新起算 。

  假如你是余欢水,应该怎么办?

  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吕夫蒙重新签一个还款协议。

  (注意:此时基于该还款协议,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回到剧中的人物来分析,吕夫蒙圆滑世故,签协议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那么见面过程以及后来的通话就需要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对原债务进行了确认,并同意履行。

  其次,还需要准备当年的转款凭证或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以确认原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延伸阅读:录音、录像属于什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2020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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