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

2020/04/17 16:18:34 查看41785次 来源:肖平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一般的离婚纠纷,适用的基本管辖原则也是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户籍地很容易确定,通过查询户籍信息即可以明确,但如何证明某地是你的经常居住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现代人口流动的加剧,夫妻离开原住所地到外地谋生的越来越多,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往往不一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异地工作、生活、甚至买房的夫妻,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是双方现在居住的地方,则只能到被告原户籍地起诉,所以,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成为了一个问题。(本文仅讨论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不讨论适用原告住所地的情形。)

  原告方能够举证的证明一般有:

  1、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或登记的暂住信息,该证明为国家机关出具,证明力最强,法院一般都会认可,但暂住期限至起诉时应当满一年,但不是所有的外来人口都会主动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以有的查询不到;

  2、居住地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力较强,法院一般都认可,但大连的大部分社区出于自身的防范考虑,只给本人出具居住证明,所以,要开具对方的居住证明较难;

  3、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单位出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法院一般也予认可,但很多物业公司拒绝出具此证明;

  4、所有权人为被告的房产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认为买了房子并不代表一定在此房子居住;

  5、缴纳社保的证明,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方在本地居住;

  6、租房证明,一方面很难取得,另一方面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7、工作单位证明,一方面取得较困难,毕竟工作单位会保护自己的员工,另一方面单位是否能证明该员工居住在哪里有待商榷;

  8、原告方居住证明,此证明的逻辑在于,原被告是夫妻自然是在一起生活,但法院一般不认可,认为存在对方离家出走等无法确定的情况。

  以上4、5、7或5、6、7联合起来是否可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有待实践的检验,但确确实实存在不同法院对被告居住地证据的认定不一样的情况,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耐心地与立案庭法官沟通,说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争取得到法官的认同并受理案件,如果立案庭仍不接受,可至被告方户籍地起诉,但应向当事人说明清楚,未来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并提出管辖异议的话,案件有可能被移送回被告方经常居住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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