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8 19:59:19 查看4290次 来源:袁正律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问:朋友A于2014年5月向我借了15万元,当时约定是每年5月还5万元及利息,但A自2016年5月起就怠于偿还我的借款及利息,我想问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你债权的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应该是在2017年的5月,此后的三年之内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你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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