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债权新思路,你不妨试试

2020/04/22 19:15:18 查看1950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为资金市场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借出去的钱完璧归赵却常常受阻。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采取各种手段隐藏、转移,甚至毁损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深挖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用尽法律支持的手段,在这里,小编总结了几个行使债权的新思路,或许会使你豁然开朗。一、追讨债务人到期债权

  被执行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包括: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二、行使代位权,让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还债。

  所谓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行使撤销权,让不合法的转让恢复原状。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做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出发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5)债权人需要再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总之,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灵活有效的规定,对付老赖,我们并不是无计可施,行使债权还需债权人用尽法律规定的方法,对于以上方式,你不妨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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