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有效吗?

2020/04/24 02:35:13 查看1257次 来源:陈泥均律师

  伴随着离婚案件逐渐增多,在离婚时上演一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大战。有的父亲或母亲为了子女的抚养权,放弃了一切财产权益,也有的为了能够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便承诺对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这样的协议约定效力又是怎么样的呢?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就出现了类似的故事情节,男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对房产及存款予以放弃,还承担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此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从律师专业的眼光分析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应该分离开看,不能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可以适当倾斜,不能全部放弃。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因为对于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无法独立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严格审查,以达到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也做到合乎情理,从而体现法律坚实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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