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4 14:38:01 查看153939次 来源:肖平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在一起怎么都行,离婚了可就不一样了。
9年前糠,10年前谷,可都得倒腾出来,好好掰扯掰扯。
好的时候给多少钱都心甘情愿。
为了跟女方结婚,好好过日子,男方在2009年4月份卖了一处自己的房子,房款31万。两个月后往女方的两个银行卡里分别汇了4万、20万元。女方一个月后买了一处房子,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贷的款,首付16.5万,贷款15万,房证写着女方一人的名字。
之后两人结婚了,还有了孩子。可日子过起来并不如意,相爱容易相处难,两人矛盾不断,越来越过不到一起了。8年过去了,两个人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2017年两人在法院离婚,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每月拿800元抚养费。就这样两人分道扬镳了。
但扬镳变成了扬镖,扬的不再是马嚼子,而是飞镖,直指9年前的婚前转款24万。
2018年男方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婚前转给女方的24万,并要求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9万对应的房产增值。男方陈述当年转给了女方24万,有银行的流水可以证明,女方离婚后应当返还。女方也承认房子首付是用该款支付的,余下的钱用来办婚礼了,但是那不是借款而是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转给女方的24万,其中16.5万用来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这部分款项女方应当返还。余下的款项女方主张用来筹办婚礼的观点予以采纳,不必返还。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由女方返还给男方一半款项。
女方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当初转给女方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其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所以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女方返还16.5万元的判项,支持了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的判决。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银行的转款记录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款项往来,但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款项性质对于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如果认定是借款,那么就涉及到还款,如果认定为赠与,就不需要返还。大家可能会疑惑,本案也没有明确认定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啊?为什么就不需要返还了呢?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男方提起的诉讼,那么男方就有举证的义务,男方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并不是女方证明了款项是赠与性质才可以不返还,而是男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所以才没有获得支持。
当然,处理婚姻家事的案件,首先考虑的是公平的原则,本案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可能也是综合考虑了女方抚养孩子、结婚8年的实际情况、20万的数额等因素作出的相对公平的判决结果。毕竟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共同生活了8年的夫妻,在离婚后对婚前对方20万的转款还得返还,大多数人还是有些不能接受的。
但如果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子女、转款数额又比较大的情况,判决结果也许会有不同。家事案件调整的不仅是经济纠纷,更是人世间的悲欢离合,所以一份家事判决书,绝不仅仅是冰冷的法条运用,它更能体现出法官理性之下的温度。
参考案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3488号民事判决
作者:辽宁天姞方律师事务所 肖平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