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4 01:25:15 查看5524次 来源:刘利娟律师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由于对“同住人”的概念理解不统一,导致拆迁人、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发生诸多矛盾,不仅影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甚至为此诉诸法院。 一、三个条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司法解答》)的相关内容,成为“同住人”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本市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条所指的“住房”是指个人具有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二、根据《司法解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简言之,有户口,因结婚居住未满一年】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简言之,无户口,因结婚居住满五年】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简言之,有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且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简言之,无户口是因为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时被迁出,且无其他福利性房屋】
三、根据《司法解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不被视为同住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司法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综上,判断是否为公有居住房屋同住人,可参照以下因素:
三个条件:有户口+居住满一年+居住困难;
六种情形:结婚、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读大学、服刑;
一次性福利:转让、放弃及已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不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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