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2020/05/06 16:09:48 查看3484次 来源:陈丽帆律师

  念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相互给予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念爱期间的财产关系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曾经甜蜜的恋人,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就容易对簿公堂,这样的状况发生后往往会给双方生活都带来一定程度的难堪、困扰、甚至是因爱不成反成仇人。我在案件代理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发生,为此提示大家: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要因为存在亲密关系就不放在心上,

  如果,双方在念爱期间有共同购房的需求,请一定要慎重,最好是能提前签订书面的协议,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由于,房产是普通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形式,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不仅涉及到出资问题,也涉及到购房资格使用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否则,一旦出资被认定为债权,则不仅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甚至可能丧失房产增值收益,在房价波动时,尤其当房价高长时,往往因没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共同投资行为,而“被出局”。

  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如果双方对于产权未作出明确约定,则不具备购房资格一方的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债权。

  又如,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该种情形可能推定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在登记完毕后一般不允许撤销。

  如对于购房目的和出资等未作出明确约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购房系出于结婚目的且相当于给付彩礼时,分手后出资方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或者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于己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如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实际系借名买房,应当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仅凭出资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此种情况下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系债权,而不能据此取得房屋的产权。

  此外,在购房过程中,应避免现金直接交易,否则也可能出现无法还原事实,虽然出资但最终得不到认定的情况。

  以上种种情形,在我的诉讼工作中,可以说时常可见,不由得让我再一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法律用到事前,法律不仅仅是打官司时用的,法律犹如我们生活的指南针,尤其是与我们生活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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